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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来北京市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
1、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2、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3、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可以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也可以用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市属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4、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了本市产品,可参照国际惯例给予相应的酬金;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5、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将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本市产品或引进国际先进项目的,可参照第十条的办法给予酬金;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投产后,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6、欢迎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讲学、科技交流 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务。凡被邀请的留学人员,在京服务期间付给工资或酬金,待遇从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来北京市工作和服务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 引和妥善安置来本市工作、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各类公派、 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 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修人员; 2.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 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 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 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 业、私芝或股份制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机构 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告》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 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 原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采取双 向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 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 或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 原 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 专业技术职称 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 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其配偶及未满16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 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 可以由市 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 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 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 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 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 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 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可以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投资, 也可以用本 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市属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十.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了本市产品, 可参照国际惯例给予相 应的酬金;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了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 1%至5%的酬金。 十一.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 将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荣誉或物质 奖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本市产品或引进国际先进项目的 ,可参照第十条的办法给予酬金;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投产后,可从一 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二.欢迎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讲学、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务。 凡被 邀请的留学人员,在京服务期间付给工资或酬金,待遇从优。 十三.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来本市永久定居的, 其自用安家物 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申请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在带进自用物品方 面,根据聘用单位性质,分别享受外国常驻机构外方常驻人员或外国专家的同等待 遇。 十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 可按境内居民外汇调剂购买 外汇,通过银行外汇或凭中国银行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因私出境,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 理手续。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是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部门, 其所属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是做好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服务管理机构。 |